百姓直通8月31日讯 近日帮办从人民网获悉,2017年12月7日,陕西周至县政府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共周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研究,免去李新房同志周至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此前,周至警方通报,李新房及其他11名 |
百姓直通8月31日讯 近日帮办从人民网获悉,2017年12月7日,陕西周至县政府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共周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研究,免去李新房同志周至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此前,周至警方通报,李新房及其他11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拘禁陕西广播电视台记者被刑事拘留。
面对记者采访“天价停尸费”,周至县人民医院不是积极配合,而是采取粗暴手段极力阻挠,医院副院长等人竟然殴打记者并将其关到太平间。打人者为何如此嚣张?只有依法严惩殴打和非法拘禁记者的凶手,才能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与尊严不受侵犯,才能维护新闻记者依法依规享有新闻采访的权利。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能允许任何人明目张胆阻挠新闻记者采访报道,阻挠正常的舆论监督。周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办公室副主任和保卫科副科长等人非法阻碍记者采访,并对记者实施非法拘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只有严肃党纪国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才能依法保障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服务。
殴打记者的事件不是第一次出现了,能够严厉惩处施暴者和施暴主谋的例子却不多见,如果以往那些非法阻挠记者正常采访、暴力殴打记者的不法分子都受到了严惩,现在还会有几人敢对记者动粗?殴打记者的处罚成本过低,使得有些人在殴打记者时有恃无恐,甚至变本加厉。记者的正当采访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铁肩担道义、辣手写文章”是记者职业的本能,假如记者的采访动辄被非法阻挠,记者的人身安全屡屡受到威胁,“铁肩”都被打了,如何“担道义”?
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为法律所赋予,记者的新闻采访行为受法律保护,阻挠采访、殴打记者是公然挑战法律,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新闻媒体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采访报道权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权力”的特征,在民主机制和法治社会中,新闻媒体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对缓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某种意义上说,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也是在行使公共职能,记者履行职责也是在执行“公务”,因此,对非法阻挠记者采访报道,甚至对履行采访报道职责的记者施暴的行为,应当以“妨碍公务”论处。周至县人民医院殴打记者并将记者关进太平间,这是侵害记者采访权的恶性行为,不能按普通的治安案件来处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理当严惩不贷。
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分为:
采访权(隐性采访包括偷拍偷录和涉入式采访、拒绝采访 )
报道权:报道权是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自己获取的新闻、材料和数据,经过写作编辑后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公开传播的权利。(采来能报、采来不能报、采来过后报)
舆论监督权(批评权、评论权)
优待权(交通、通讯方面)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著作权: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些作品不管发表与否均受保护。
新闻工作者对新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两方面。精神权利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物质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新闻工作者应享有四项专有权利——即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采访权。即所有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均拥有根据自身特点、自主地采访受众关心的一切社会生活,尤其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的权利。与之相适应,被采访对象有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义务,否则新闻媒体或记者有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另外,一般的偷拍偷录行为,虽然起一定的效果,但容易造成对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侵犯,所以应慎用乃至废止。报道权。即在通过采访获得有关材料后,有权公开而不受被采访者或其他单位、个人干涉。评论权。即新闻媒体有权对其报道的内容进行分析、评述,这是编辑部、记者或某一受众对某一现象的看法和意见。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合法评论有两条:①所依据事实基本属实。②不得污辱他人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