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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实施 企业方拒不提供资料将被罚款

来源:社区头条   发布时间: 2019-03-01 14:10:50   
2月28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会,华商报记者从会上获悉,《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

     

2月28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会,华商报记者从会上获悉,《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将协商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等

该条例对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中称,工资集体协商,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依法进行商谈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协商代表如何约定?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方、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一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双方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作为本方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应当从本企业内产生。”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有哪些呢?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资的分配方案、标准和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标准;试用期和病事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工资、生活费支付方式。”

应当参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协商工资水平应当参考什么因素?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和职工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当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如违反相关条例

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称号评选

条例规定,如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取消其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等先进称号评选。

此外,如企业方拒不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少林说,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监督、检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督促企业及时报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及时办理审查和备案,并将其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主动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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